落實中央補償對嚴重工傷者的利與弊
香港社會各界早在八十年代已要求政府成立《中央補償》,至今已近二十年。於三年前,保險業已警告因無利可圖,可能會撤出勞工保險市場。去年因沙士引致過億的補償,保險界已預期將大幅度提高保費,亦有可能導致更多承擔勞工保險公司倒閉,廣大的打工仔可能從此不受到工傷保障。

甚麼是《中央補償》?
《中央補償》基本上是指由政府負責整項勞工工傷補償工作,僱主把現時向保險業買勞工保險付出的保險金,轉向《中央補償基金》補償給工友,僱員一旦遇到工傷意外,他們就有一個相對穩固的保障。

中央補償對嚴重工傷者可能是弊多於利?
所謂嚴重工傷的工友,即本會現時的主要服務對象,他們均是因工傷導致嚴重肢體傷殘,經醫生判定100%永久喪失工作能力的人士,根據現時的僱員補償條例,這類人士除了可獲勞工保險及需依靠他人照顧的額外補償外,還可按普通法追討不設上限的僱主責任(民事疏忽)索償,作為嚴重工傷工友往後的生活保障的一部份。

但是,據早前報章報導(勞工處研究中央補償制31/3/2004 東方日報),勞工處構思的中央制度,必須要配合賠償額設定上限,或只可選擇法定賠償或普通法賠償的做法,才可解決有關問題。據悉,本港保險業擬向政府建議,一方面提高法定僱員賠償上限,另一方面在普通法損害賠償內的身心痛苦賠償項目設上限。

嚴重工傷人士喪失的不單是一生的工作及活動能力,他們更要過者全癱的生活,若政府設立賠償額設定上限,對你和我造成的影響是可以預見的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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